衡阳市质监局举办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
日前,衡阳市质监局举办新专题讲座,特邀市政府法制办法学硕士刘丽丽主讲,市局机关和稽查支队全体干部,质检所、计量测试中心、信息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听课学习。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该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共进行了61处修改,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了行政诉讼立案、管辖、审理、执行等制度,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重要内容,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对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影响重大。
刘丽丽女士详细讲述了新修改的的主要看点,诸如行政机关不得干预立案、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复议机关可成共同被告、可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等,围绕起诉与受理、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与举证责任等方面,结合经典案例对新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的分析和讲解;结合行政诉讼实践,从新修改内容、政府和部门面临的问题、风险和法律责任进行剖析,同时,对今后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中的主体资格、行政职权、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文书格式等规范进行指导。
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夏日新主持讲座,并对参加听课的全体干部职工提出了“三个主动”要求。一是要主动学习。新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全系统干部和执法人员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形态,主动学习,深入理解,真正弄懂新的条款释义,全面推进体制调整后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谱写法治质监建设新篇;二是要主动认识。新对质监部门依法行政影响重大,既增加了部门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又降低了诉讼门槛,增大了败诉风险,改变了过去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机关的偏袒,质监部门在执法中如存在程序违法或是其他不当作为,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同时,处理时限和结案时限的延长,对质监人员履职和办案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要主动适用。就是要对照新抓好落实,既要及时完善行政文书,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又要提升履职水平,重点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监察效能,同时要妥善应对行政争议。(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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