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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偿还-【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4 18:59:09 阅读: 来源:罩衣厂家

案情:张某和王某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张某以家庭生活困难、急需用钱为由,向李某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并未按时归还借款。2012年2月,张某和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由张某承担。2012年5月,李某以张某和王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30000元借款,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借款发生在张某与王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之时。2012年5月自愿协议离婚。张某和王某两人原系配偶,本案争议主要是夫妻是否需偿还同一债务,在本案中,王某是否应当偿还之前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规定表明,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是两者婚姻关系解除之前的所有债务。随着社会发展,民间借贷日渐兴盛,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目前我国法律对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单独一方所签字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有着模糊的概念,我们并不了解借款的用途 ,若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因此,为了防范个人借贷风险,借出人在借出贷款时,应在双方合同中明确借款用途,并且夫妻双方一起签字确认。

本案例中,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与王某的借款用途之时,或者张某和王某之间对各自财产做了哪些处理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此案涉及的借款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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